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3年的,在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分别于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一次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5年的,在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分别于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一次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10年的,在本合同第5个、第6个、第10个及第11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分别于本合同第5个、第6个、第10个及第11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一次祝贺金。
祝福金
自本合同第7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祝寿金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祝贺金 | 交费期间为3年的,在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分别于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一次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5年的,在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分别于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一次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10年的,在合同第5个、第6个、第10个及第11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分别于合同第5个、第6个、第10个及第11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一次祝贺金。 |
祝福金 | 自合同第7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
祝寿金 |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58周岁
保险期间:至60/65/70/75/80/85/90/95/100周岁